卦辭

有孚,窒。惕中吉。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《周易》通行本

爻辭

  1.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  2. 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  3. 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  4. 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  5. 九五:訟元吉。
  6. 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《彖傳》

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,窒,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维基文库 · 周易 · 訟

大象傳

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小象傳 · 自下而上

  1. 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  2. 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  3. 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  4. 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  5. 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  6. 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傳統注本 · 據底本整理

以下為本站依據四庫全書本整理的釋義摘要,不是《周易》經傳原文,也不是逐字引文;本卦繁體摘要已逐條校訂。

朱熹《周易本義》

維基文庫 · 周易本義(四庫全書本)卷一

卦辭訓釋

朱熹以外剛內險、彼此相違解釋訟爭;爭辯應保持警惕而止於中,不可把訴爭推到終極,也不宜冒險前行。

傳統注本 · 據底本整理 · 爻辭

  1. 陰柔居下而不能把爭訟持續到底;儘早停止所爭,雖有小的口舌,最終仍可辨明。
  2. 陽剛而處下位,與居尊的九五爭訟勢不能敵;退回並安處卑約,才可免去災患。
  3. 陰柔本不善爭,宜守住原有所得與正道;即使參與上位事務,也應隨從而不自居其功。
  4. 剛而不中本有爭心,但居柔使其能夠回到正理;改變爭心並安於正,可得吉而無失。
  5. 陽剛中正居尊,能夠公平聽斷爭訟;所爭有理者在這種中正裁斷下可以得到申明。
  6. 以剛居訟之極,即使爭勝而得到榮飾也難以長久,所得終將失去,因此不足為敬。

白話閱讀

以下文字幫助理解經文的字面結構,由本站編者據經文與有出處的傳統訓釋整理;它不是《周易》經傳原文、不是注家逐字引文,也不是對現實結果的預測。

卦辭導讀

訟講意見相違而進入爭辯。即使自信有理,也應保持警惕並適可而止;把爭端推到極端,或在衝突中冒險前進,都不是可取之道。

白話閱讀 · 爻辭

  1. 不要讓爭端長期延續,即使短暫有口舌,及早停止最終較為妥當。
  2. 力量不足以爭勝,應退出衝突並回到自己的範圍,避免牽連更多人。
  3. 守住原有德分與職責,即使參與公共事務,也不把成果據為己有。
  4. 發現爭不下去,便回到合宜的規則、改變爭心並安守正道。
  5. 由中正公允的位置處理爭訟,使有理的一方得到清楚裁斷。
  6. 即使憑爭勝得到榮飾,也難以長久保有,說明極端爭訟所得並不可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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